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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期徒刑却仅服刑9年,半年内肢解烹煮5夜场女(2)

时间: 2013-12-19 12:34 来源: 未知 作者: 江南 点击:

  反思

  夜场女的安全谁来保障?

  该案中,5名女性夜场工作者落得被残忍杀害的命运,只有一人在警方的及时解救下才逃出。作为一个自然人,她们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然而,当她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谁来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呢?

   深圳资深律师、金卡律所主任张兴彬对如何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这个问题不是很乐观。他认为,这个群体从事的就是“高危职业”,因为她们的“工作场 所”必须是极具私密性的空间,且往往都是“上门服务”,所以她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很难得到保障的。由于这个“行业”是非法的,以致在发生案件前是不可能得 到保护的,“因此,失足妇女要想远离被害的危险,尽早从中解脱出来方为不二选择。”

  锦天城律所的律师赵波则认为,对于失足妇女而言,这个群体已经成了案件高发的高危重点。呼吁失足妇女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自强自立,寻求工作机会,减少与陌生人员独自外出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行减刑时应谨慎

  林鹄是一个减刑释放人员,本来被判的是无期徒刑,但2002年进去,2011年又出来杀人了。我们的减刑是不是出现了问题?

  律师赵波告诉记者,本案中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012年7月1日后施行相关规定已经改为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张兴彬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司法腐败,狱政管理松懈,以致或多或少地出现“只要肯花钱,功就立不完”的现象,荒唐地减刑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所以,那些经常“立功”的服刑人员,往往达到刑满最低标准后就会出来。

  赵波也认为,在具体的减刑适用过程中,个体的执法者应当慎之又慎,杜绝非法减刑的情况出现。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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