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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原总编辑受贿191万获刑7年

时间: 2016-07-07 11:07 来源: 未知 作者: 江南 点击: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91.8万余元,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赵新尉今年59岁,原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5年至2015年期间,赵新尉利用担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及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葛某谋取利益,为此,葛某支付其调任至乌市购买住宅的部分购房款107.05万元、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健身器材款52.0284万元、操办并支付其儿子婚礼各项费用16.809万元、购买照相机3.924万元,共计收受葛某179.8万余元。

  2000年至2005年,赵新尉利用其担任中共喀什地区疏附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疏附县棉麻公司经理杨某在棉花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在儿子出国和结婚时,两次收受杨某现金共计12万元。

  6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件审理中,赵新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事实过程无异议,但其辩解称,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某和杨某谋取利益,与二人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关于赵新尉辩解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某和杨某谋取利益,其与二人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其所实施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其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葛某在工程招投标、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中打招呼的行为,以及为杨某棉麻公司业务工作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与其之后非法收受二人财物或现金的行为之间,属于权、钱交易,而非朋友间正常礼尚往来。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赵新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2万元及扣押赃物佳能照相机、镜头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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