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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时间过长 用户可要求免费换新

时间: 2013-11-30 11:47 来源: 未知 作者: 江南 点击:

  三包期内家电坏了能换新产品吗,维修时间过长是不是可以提出换新产品的要求?昨日,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家电更换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期内涉及商品换新时,要注意“换货时发票要加盖更换章”等四大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后,在商品“三包”期内符合换新条件时,往往都是售后给予更换,并非销售商换新商品。针对该现象,指挥中心相关人士提醒消 费者在换货时,发票要加盖更换章,并索要新三包凭证或在其背面加盖更换章。在《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 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这是消费者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如果消费者不注意备注 和索要有效证明,则无法证实商品已被更换,也不能享受重新计算的三包有效期限。

   “符合换货条件的商品,应由销售商负责换新”。在《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都有明确规定:“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 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 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因 消费者多不了解“三包”的明确规定,很多商家或售后在实际操作时,规避了自身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引发消费纠纷或争议。

  消费者在进行家电维修时,要索要修理记录和证明。《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另外,家电维修时间过长,消费者也可提出换新要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 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 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陈霞)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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